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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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9)(以下简称建筑卫生陶瓷标委会或本标委会)的宗旨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紧密结合我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建筑卫生陶瓷专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二条 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的,在建筑卫生陶瓷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建筑卫生陶瓷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并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89瓷砖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三条 本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委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代管。本标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建筑卫生陶瓷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范围内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标准计划,组织建筑卫生陶瓷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组织建筑卫生陶瓷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提出审查结论,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查本专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八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负责建筑卫生陶瓷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中国建材联合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向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89瓷砖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的技术交流和相关的国际会议。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向全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专业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为主体。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现仍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且未在两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的人员 。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十五条  本标委会设委员70~100人。生产领域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境内合法注册的外资企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本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根据所制修订标准的具体专业情况,必要时可设立专业工作组审议标准,工作组的成员应根据标准所涉及的产业链组建,是可变化的,由秘书处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委员由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单位申请并推荐,标委会初审后,报请国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委员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八条  本标委会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5人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九条 本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由与本标委专业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由标委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由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应为秘书处配备必要的资源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管理和使用技术委员会的经费和印章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时,由起草单位组建成立标准工作组,报秘书处备案。标准项目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遵守本标委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建议等),按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中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标准审查意见。为鼓励委员对此项工作的支持,秘书处对坚持按时认真返回意见的委员将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顾问可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标准审议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观察员可被邀请列席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六条 委员和观察成员有优先获得本标委会给予技术咨询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委员所在单位每年需向标委会交纳会费3000元。观察员所在单位每年需向标委会交纳会费15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能履行自己责任和义务的委员,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或不交纳会费者,取消该单位的委员资格。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标委会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或专业工作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标准的计划建议,报中国建材联合会同意后,国家标准报计划建议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行业标准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组建标准工作组进行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应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报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秘书长同意,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修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材料,报秘书处初审。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委员会或专业工作组全体委员审查,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函审周期规定为:从秘书处发出送审稿之日起,两个月(包括邮寄时间)应收到书面表决意见。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本标委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建材联合会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5.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及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经费支出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标准实施情况调研;
  6.向委员及观察成员提供有关资料所需费用;
  7.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的报酬及奖励等;
  8.条件许可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9.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一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计划项目由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249。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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