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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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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标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材料工业标准项目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水泥制品、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纤维、复合材料、绝热材料、轻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材、非金属矿及其制品、防水材料、建材机械、建材标样等领域建筑材料工业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职能
    第三条  标准项目管理包括建材工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复审、修订、编号、备案及行业标准的出版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并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委托对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
    第六条  联合会负责没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七条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受协会委托,负责建材行业国军标和标准样品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章立项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九条立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
结构优化。
    (四)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五)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六)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商、统一,不得重复。
    (七)国家标准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标准完成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产项申请程序
    (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审查后报送联合会。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国家标准:
    (1)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表1和附表2)2份附电子文档。
    (2)国家标准草案2份附电子文档。
    (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2份附电子文档。
    (4)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附表3)2份附电子文档。
    2、行业标准:
    (1)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附表4)2份附电子文档。
    (2)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2份附电子文档。
    (3)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附表5)1份附电子文档。
    (二)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项目及技术内容改动较小的修订项目可不经过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但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应注明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三)联合会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协调会,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改委。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
    (一)联合会负责将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7个工作日内转发至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在收到联合会下达的计划文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到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要求负责起草单位提交标准编制计划。
    (三)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在收到联合会下达的计划文后3个月内,将标准编制计划报送联合会,并负责督促标准编制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计划调整
    (一)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联合会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联合会汇总后,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标准委协调,行业标准报送国家发改委协
调。
    (二)计划项目应按期完成。在执行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1、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2、确属不宜制定的标准项目可以撤销。
    (三)凡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表6),一式三份,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初审,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在计划下达当年十一月底以前将《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联合会。
    (四)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应进行工作总结并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7),一式一份,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联合会。
    (五)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和执行情况经联合会审核后,于当年十二月底以前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送国家发改委。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管理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人原则上应接受过国家标准委或联合会组织的标准化工作者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按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应尽可能采用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在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4、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
    8、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三)工作组组长单位应按标准编制计划按时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电子版报送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同意,并发文至标委会委员和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强制性标准应在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国家建材标准网上进行登载,广泛征求意见。网址为:WWW.Standardcnjc.com
    (四)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意见汇总及处理
    (一)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处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并编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8),在此基础上提出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二)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正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重新征求意见。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以下称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和单位委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国家标准委或联合会组织的标准化工作者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
    (一)会议审查时,工作组组长单位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组织单位,组织单位一般应在会前半个月将会议通知及有关送审材料提交给会议审查人员。
    (二)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由联合会组织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会议审查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会议审查通过后,由组织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至少包括与国际或国外同类标准对比的水平评价,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以及对会议审查人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函审
    (一)函审时,工作组组长单位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附表9)发至函审人员;
    (二)函审人员应认真审查相关送审材料井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
    (三)组织单位应对函审意见加以归纳总结,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表10);
    (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函审标准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联合会组织函审标准时必须有函审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报批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工作组组长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报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报送文件份数及要求如下:
    1、国家标准申报单(附表11)或行业标准单报单(附表12),4份;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稿,5份附电子文档;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调研报告,4份;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5份;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4份;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验证试验报告,4份;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4份;
    8、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如有),4份。
    9、涉及进口贸易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时,应填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附表13),4份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一律不得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报批材料的审查。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标准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
    1、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2、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4、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5、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6、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7、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复核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批材料的审查,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起草单位,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标准申报单或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若符合要求经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送联合会,报送文件份数及要求如下:
    1、报批公文,1份。
    2、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附表14),1份附电子文档。
    3、国家标准申报单(附表11)或行业标准报批签署单(附表12),3份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稿,4份附电子文档(行业标准报批稿电子文档上报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E-mail:65776534@163.com566095@qq.com)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调研报告,3份。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4份。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验证试验报告,9份。
    9、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3份。
    10、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3份;《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1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如有),3份。
    12、涉及进口贸易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时,应填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附表13),3份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负责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适用性、协调性进行终审并报送国标委或发改委。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在收到标准报批稿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审核。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第七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联合会编号,上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由联合会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委或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负责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认真做好标准的宜传、培训和解释工作。
    第八章 出版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编辑出版,行业标准由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编辑,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应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第三十四条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行工作和标准文本的发放工作,应使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标准起草单位及时得到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应发放主管部门30本、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40本、起草单位10本,行业标准应发放主管部门10本、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10本、起草单位5本。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一个月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联合会应将标准文本送发改委存档。
    第九章 复审
    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工作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复审的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标准复审的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1、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2、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3、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四十条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联合会审核后报送国标委或发改委,经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列入标准修订计划。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表11);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附表16)
    第十章 修订、修改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本方法第三章立项申请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附表17)或《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表18)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办法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标准修改通知单报批文件包括:
    1、上报公文,1份;
    2、审查纪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1份附电子版;
    3、(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3份附电子版;或《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2份附电子版。
    第十一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由联合会组织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计划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方式由相关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如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联合会、专业标准化归口单位、起草单位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第四十七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4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表5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6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表7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附表8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9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10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u国家标准申报单
    附表12行业标准报批签署单
    附表13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附表14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1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
    附表1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7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表18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发表时间:[ 2011/6/17 ] 浏览次数: [ 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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